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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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30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白燿榮 被告 宗勤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德宗 被告 杜振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670,000元及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08,296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下稱宗勤公司)、黃德宗、杜振杰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宗勤公司於民國108年8月9日邀同被告黃德宗、杜振杰為
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綜合授信契約書」,雙方約定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4,650萬元,本契約各類授信動用期間自108年8月28日起至109年8月28日止,契約下各類授信除依個別約定條款外,各筆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依約定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而基此契約承做之授信如下:
⒈國内遠期信用狀融資:借款額度合計4,650萬元,每筆遠期
信用狀項下之匯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除另貸予短期性放款以償付匯票票款外,立約人應於遠期信用狀項下之匯票到期前,將承兑匯票票款交付本行備付,如未即履行,願自本行墊付日起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自本行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約定方式計息外,並加付違約金。
每筆借款(或墊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利息按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21%機動計息。
⒉進口物資融資:借款額度美金150萬元或等值之他種外幣或
新臺幣,本借款逕由立約人出具借據暨相關文件申請循環動用,每筆融資期限自本行撥貸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80天,並應於每筆融墊、借款期間到期時按還款日本行掛牌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或以外匯乙次清償各筆融墊、借款本金。每筆外幣融墊、借款美金利率依6個月TAIFX3加1.75%/0.9445計息,申請改貸新台幣借款時,按改貸日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21%機動計息。
㈡嗣被告宗勤公司於上開契約期間内動用國内信用狀融資及進
口物資融資額度,並分別於附表三、四所示之日期申請授信動用改貸新臺幣借款,年利率3.3%(即借款日年利率1.09%+
2.21%),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立有授信動用申請書與借據為證。
㈢其後,被告宗勤公司以發生國際性肺炎疫情致公司營收減少
為由,於109年4月28日申請展延各筆到期日至110年3月17日,並分別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原告依授信規定將被告宗勤公司設質之活期存款於109年4月29日分別抵充各筆部份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至正常繳息日期;詎被告宗勤公司仍自109年7月應繳日起陸續發生逾期欠繳,屢經原告電函催繳未果,借款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待追償。而被告黃德宗、杜振杰既為被告宗勤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則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書、授
信約定書、國內信用狀融資改貸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其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進口物資融資改貸授信度用申請書及其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國內信用狀融資繳款明細表、進口物資融資繳款明細表、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附卷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先訴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宗勤公司邀同被告黃德宗、杜振杰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乙節,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法自得向被告請求連帶給付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四、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經核為308,296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政良
附表一:國內信用狀融資部分之債權請求明細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借款餘額年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利息違約金11,570,0003.05%109.07.03109.08.04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利息。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21,020,0003.05%109.07.08109.08.093990,0003.05%109.06.30109.07.3143,200,0003.05%109.07.10109.08.1151,560,0003.05%109.06.16109.07.1761,160,0003.05%109.06.17109.07.1872,660,0003.05%109.06.30109.07.3181,580,0003.05%109.07.11109.08.1291,600,0003.05%109.06.13109.07.1410690,0003.05%109.06.16109.07.17111,190,0003.05%109.06.16109.07.17合計17,220,000附表二:進口物資融資部分之債權請求明細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借款餘額年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利息違約金13,250,0003.05%109.06.15109.07.16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利息。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21,420,0003.05%109.06.15109.07.1631,440,0003.05%109.06.15109.07.1642,830,0003.05%109.06.15109.07.1651,660,0003.05%109.07.13109.08.1461,660,0003.05%109.07.13109.08.1471,450,0003.05%109.06.16109.07.1781,380,0003.05%109.07.10109.08.1191,360,0003.05%109.07.13109.08.14合計16,450,000附表三:國內信用狀融資部分申請授信動用改貸新臺幣借款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動用日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年利率備註1108.10.031,966,860108.10.03-109.03.173.3%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2108.10.081,293,894108.10.08-109.03.303.3%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3108.10.311,271,403108.10.31-109.04.223.3%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4108.12.104,588,885108.12.10-109.05.103.3%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5108.12.162,245,366108.12.16-109.04.223.3%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6109.01.171,474,704109.01.17-109.07.083.3%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7109.01.303,340,444109.01.30-109.07.043.3%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8109.03.112,283,293109.03.11-109.05.233.3%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9109.03.132,311,612109.03.13-109.05.273.3%屐延到期日至110.03.1710109.03.16999,815109.03.16-109.09.013.3%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11109.03.161,500,555109.03.16-109.08.313.3%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附表四:進口物資融資部分申請授信動用改貸新臺幣借款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動用日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年利率備註1108.10.154,082,430108.10.15-109.03.173.3%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2108.11.152,047,520108.11.15-109.03.313.3%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3108.11.152,078,080108.11.15-109.04.283.3%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4108.11.154,064,480108.11.15-109.04.143.3%屐延到期日至110.03.175108.12.132,088,285108.12.13-109.05.263.3%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6108.12.132,091,312108.12.13-109.05.123.3%屐延到期日至110.03.177108.12.162,088,285108.12.16-109.05.053.3%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8109.01.102,000,000109.01.10-109.06.163.3%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9109.02.131,960,000109.02.13-109.06.273.3%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