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李月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慶鶴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00,029元【計算式:00000000×1/13=0000000,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應慧芳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價額│││(均在屏東縣OO鄉)│(㎡)│(元/㎡)│(新台幣)│├──┼──────────┼───┼──────┼─────┤│1│OO段000地號土地│193│25,060│4,836,580│├──┼──────────┼───┼──────┼─────┤│2│OO段000地號土地│859│20,349│17,479,791│├──┼──────────┼───┼──────┼─────┤│3│OO段000地號土地│26│16,000│416,000│├──┼──────────┼───┼──────┼─────┤│4│OO段000地號土地│448│16,000│7,168,000│├──┼──────────┼───┼──────┼─────┤│5│OO段000地號土地│650│16,000│10,400,000│├──┴──────────┴───┴──────┼─────┤│合計│40,30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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