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 葉吳秀鸞 原告 葉嬋娟 原告 葉文賓 原告 葉晋武 原告 葉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永源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1,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