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8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宣告破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陳報之債務額為新台幣(下同)31,210,452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同條第4款)。茲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