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76號聲請人 楊銷樺 律師關係人 鍾瀞儇
鍾沛淇 即 鍾宥湄 即 鍾雪美 兼代理人 鍾宛綾 關係人 鍾興福
鍾政佑 鍾尚樺 鍾政洋 鍾函妤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07年度家聲抗字第91號監護宣告事件受監護宣告人 鍾林梅 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八千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鈞院107年度家聲抗字第91號監護宣告事件受監護宣告人鍾林梅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職務,並提出意見陳述書,爰請求報酬新臺幣(下同)39,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關係人鍾瀞儇、鍾沛淇即鍾宥湄即鍾雪美、鍾興福之監護宣告事件(107年度家聲抗字第91號),前由本院以107年度家聲抗字第91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鍾林梅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並提出意見陳述書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請求報酬,核屬有據。經本院通知關係人表示意見結果,關係人均未表示意見,本院綜合上開各情,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業務之收費標準,及卷附程序監理人之費用明細,認聲請人請求報酬38,000元內,揆諸前開條文規定,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