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42號聲請人 許正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榮妹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黃榮妹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改列被繼承人黃榮妹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格。
三、查報被繼承人黃榮妹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