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86號

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被告 李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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