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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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投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凃桂美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吳萬寶
連昇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顯章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投交簡字第2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李怡貞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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