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巴呂 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申請書所載,補貼款為19,600元,並逐日遞減,惟貴公司帳單所載為20,691元,顯與申請書約定不符,請釋明。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