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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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9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基隆分處法定代理人 謝安翔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綠葉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肆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鵬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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