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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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7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求利率百分之十五之依據;若無,請改成法定利率百分之六。
三、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