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1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苗簡字第112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貳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犯罪事實:甲○○係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並為苗栗縣後備泰安鄉山地連之教育召集應召員,已知其祖母 陳黃白霞 於民國95年7月27日,在苗栗縣通霄鎮坪頂里14鄰坪頂131號之1住處,代為收領苗栗縣後備指揮部所填發交付掛號郵寄,指定其應於95年9月4日,至苗栗縣頭份鎮斗煥里199號營區參加95年度博愛9530之1號教育召集之召集令,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屆期未前往報到參加該次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以上。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偵訊中坦白承認。
(二)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移送法辦年籍表1紙。
(三)苗栗縣後備指揮部95年10月20日有愛字第0950004109號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1份。
(四)中華民國郵政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存根1份。
(五)陳黃白霞簽收之召集令掛號郵件收受回執影本1紙。
(六)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博愛9530之1號教育召集人員名冊
1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
(二)本院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國家兵役管理造成之影響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