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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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17號原告 章伯睿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慶德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參拾壹萬參仟玖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