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46號原告 陳正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鍾靈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0,000元,應繳裁判
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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