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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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95號上訴人高雄市三民區鼎金國民小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漢瑞 即王漢瑞建築師事務所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93,687元,應繳裁判費為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