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中華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暨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1項中關於「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智光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中華高級中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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