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53號原告久久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啟明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陳玉好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係因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3項規定,不服被告民國102年7月2日北監宜裁字第裁43-Q00000000號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核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又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原代表人 張朝陽 於訴訟進行中即民國102年7月16日變更為陳玉好,茲據被告現任代表人陳玉好於102年8月13日依法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7月17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