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87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相對人甲○○請求之依據。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