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87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之正確姓名(聲請狀所載與客戶欠費催繳函影本不符)。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