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原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林聰明 被告 郭政輝
吳其霖
陳品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張美眉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原簡附民 字第 17 號裁定(113.03.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原附民 字第 75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