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原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林聰明 被告 郭政輝
吳其霖
陳品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張美眉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