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390號聲請人 李承恩
李承輝 李承昌 李郁村 李蘇華 李麗華 福 原榮子 (原名 李榮子 ) 李玉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祭祀公業高同記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4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周舒雁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