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97年度桃小字第78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 戊○○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甲○○??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前經
當庭調解確定,本院無從審理,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