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97年度桃小字第78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 戊○○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甲○○??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前經
當庭調解確定,本院無從審理,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