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3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3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3394號債權人三協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正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賀徑軒 即賀好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賀徑軒即賀好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69,838元如何計算而得?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施工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施工之項目、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並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四、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五、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如113年3月3日請款單及發票所示之施工項目均已完工,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影本。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八、請提出系爭工程完工當日含拍攝日期完工現場之彩色照片。
九、更正債務人為正確名稱:賀徑軒即賀好工程行。
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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