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1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素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胡古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
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所得受利益之價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3款、第4款、第77條之16第1項各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3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雖記載:「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第一、二審訴訟費均由被上訴人負擔。」惟上訴人即為原告,被上訴人則係被告,亦未對上訴人提出反訴請求,則上訴人核未依首揭法條規定合法表明上訴聲明,且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至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新臺幣(下同)48萬5,000元(計算式:502,092-17,092=4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併予指明。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