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41號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法定代理人丙○○
3、7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人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3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11月5日起至民國122年11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92年11月7日向第三人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借用1,270,000元,借款期限20年,依約分期攤還本息。詎相對人僅繳納至民國96年1月7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共1,109,80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聲請人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4年12月1日合併第三人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聲請人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第三人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1件、交易明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84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5-13│建│704.00│10000分之63│├──┼───┼────┼────┼────┼─┼────┼──────┤│002│臺南市○○○區○○○段│35-14│建│2,011.00│10000分之63│└──┴───┴────┴────┴────┴─┴────┴──────┘┌──────────────────────────────────────┐│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84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33│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9層樓房│66│66│平│鋼筋│15│平│全部│││18│建平八街450│平區金華│鋼筋混凝│.3│.3│方│混凝│.3│方│││││巷1號七樓之7│段35-13│土造│9│9│公│土造│5│公││││││、35-14││││尺│││尺││││││地號│││││││││├──┴─┴──────┴────┴────┴─┴─┴─┴──┴─┴─┴───┤│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336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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