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小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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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 章一
訴訟代理人 詹文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宇星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