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82號原告富凱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育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26,
151.04元,依民國105年11月14日起訴當日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2.13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79,8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2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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