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89號原告 金合泰 風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 律師複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複代理人甲○○
丙○○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