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清武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清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