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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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補字第59號原告 詹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永義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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