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成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02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文成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文成於民國98年5月至8月間,係址設桃園縣八德市○○街○○號1樓續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續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王永冀 (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為實際負責人。林文成明知續盟公司並無營運及銷貨事實,竟與王永冀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聯絡,推由林文成以負責人名義領購統一發票,而由王永冀自98年5月至98年8月間,開立如附表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63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553萬3,460元,並交付與如附表所示之公司收執,並由附表所示之公司持其中36紙統一發票(扣除如附表編號4、7所示之旭定實業有限公司及盛利群廣告有限公司2家虛設行號),金額共計3,
567萬2,778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178萬3,640元(起訴書誤載173萬3,640元,應予更正),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林文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第55頁反面、第63頁反面),且證人王永冀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當時伊是實際負責人,續盟公司沒有在營業,什麼時候頂下續盟公司已經忘了,是要用續盟公司去申請支票;員工只有伊和林文成;林文成有替續盟公司幫忙送文件給記帳士、在一些公司申請變更等文件上簽名,沒有負責做其他事等語綦詳(見偵緝卷第34-35頁),足認被告與王永冀分別確為續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此外復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涉嫌虛設行號簽報單、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設立變更登記表、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課稅資料調查表、統一發票管制檔建檔查詢列印畫面、續盟公司98年度申報書跨中心查詢作業系統畫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續盟公司98年5月至98年8月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附卷可稽(見他卷第5-11、14-16、22-2
5、31-33、42-49、54、73、87-89、110、115-118、124-135頁),足認上開被告林文成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決參照)。又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被告林文成係續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填載不實之統一發票後交予附表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再由附表所示公司(扣除編號4、7之公司)持虛開之36紙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扣抵銷項,使上開公司得以逃漏營業稅。核被告林文成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林文成與王永冀就上開犯行(王永冀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續盟公司負責人身分之被告林文成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以正犯論),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林文成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林文成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作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方式,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應認被告乃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林文成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合計63紙,銷售額合計9,553萬3,460元,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額亦高達178萬3,640元,非但紊亂稅捐稽徵體制,甚且對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造成嚴重之影響,惟被告林文成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以被告林文成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姿綺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俊德附表續盟國際有限公司虛開統一發票明細┌─┬───────┬────┬───────┬──────┬────────┬─────┐│編│取得不實發票之│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金額│逃漏營業稅稅額│營業狀況││號│營業人名稱│││(新台幣)│(新台幣)││├─┼───────┼────┼───────┼──────┼────────┼─────┤│1│榮貴興業有限公│98年7月│GU00000000│3,298,000元│164,900元│申請停業│││司├────┼───────┼──────┼────────┤││││98年8月│GU00000000│1,360,950元│68,048元││││├────┼───────┼──────┼────────┤││││98年8月│GU00000000│150,000元│7,500元││├─┴───────┴────┴───────┼──────┼────────┤││小計│4,808,950元│240,448元││├─┬───────┬────┬───────┼──────┼────────┼─────┤│2│本事策略有限公│98年8月│GU00000000│681,232元│34,062元│已通報主關│││司│││││機關撤銷登││││││││記│├─┼───────┼────┼───────┼──────┼────────┼─────┤│3│卡尼亞實業有限│98年7月│GU00000000│855,000元│42,750元│營業中│││公司├────┼───────┼──────┼────────┤││││98年7月│GU00000000│828,000元│41,400元││││├────┼───────┼──────┼────────┤││││98年7月│GU00000000│864,000元│43,200元││││├────┼───────┼──────┼────────┤││││98年7月│GU00000000│846,400元│42,320元││││├────┼───────┼──────┼────────┤││││98年8月│GU00000000│874,000元│43,700元││││├────┼───────┼──────┼────────┤││││98年8月│GU00000000│864,000元│43,200元││││├────┼───────┼──────┼────────┤││││98年8月│GU00000000│420,030元│21,002元││├─┴───────┴────┴───────┼──────┼────────┤││小計│5,551,430元│277,572元││├─┬───────┬────┬───────┼──────┼────────┼─────┤│4│旭定實業有限公│98年5月│FU00000000│2,550,000元│127,500元│虛設行號│││司├────┼───────┼──────┼────────┤││││98年5月│FU00000000│2,150,000元│107,500元││││├────┼───────┼──────┼────────┤││││98年5月│FU00000000│2,924,800元│146,240元││││├────┼───────┼──────┼────────┤││││98年5月│FU00000000│1,600,000元│80,000元││││├────┼───────┼──────┼────────┤││││98年5月│FU00000000│2,686,000元│134,300元││││├────┼───────┼──────┼────────┤││││98年5月│FU00000000│3,510,000元│175,500元││││├────┼───────┼──────┼────────┤││││98年5月│FU00000000│1,500,000元│75,000元││││├────┼───────┼──────┼────────┤││││98年5月│FU00000000│884,700元│44,235元││││├────┼───────┼──────┼────────┤││││98年5月│FU00000000│817,700元│40,885元││││├────┼───────┼──────┼────────┤││││98年5月│FU00000000│2,687,000元│134,350元││││├────┼───────┼──────┼────────┤││││98年5月│FU00000000│2,332,050元│116,603元││││├────┼───────┼──────┼────────┤││││98年5月│FU00000000│2,252,780元│112,639元││││├────┼───────┼──────┼────────┤││││98年5月│FU00000000│4,861,000元│243,050元││││├────┼───────┼──────┼────────┤││││98年5月│FU00000000│1,268,000元│63,400元││││├────┼───────┼──────┼────────┤││││98年5月│FU00000000│1,266,000元│63,300元││││├────┼───────┼──────┼────────┤││││98年6月│FU00000000│3,510,000元│175,500元││││├────┼───────┼──────┼────────┤││││98年6月│FU00000000│2,047,500元│102,375元││││├────┼───────┼──────┼────────┤││││98年6月│FU00000000│2,160,000元│108,000元││││├────┼───────┼──────┼────────┤││││98年6月│FU00000000│5,688,000元│284,400元││││├────┼───────┼──────┼────────┤││││98年6月│FU00000000│2,964,000元│148,200元││││├────┼───────┼──────┼────────┤││││98年6月│FU00000000│2,150,000元│107,500元││││├────┼───────┼──────┼────────┤││││98年6月│FU00000000│1,943,500元│97,175元││││├────┼───────┼──────┼────────┤││││98年7月│GU00000000│1,265,420元│63,271元││││├────┼───────┼──────┼────────┤││││98年7月│GU00000000│1,706,400元│85,320元││││├────┼───────┼──────┼────────┤││││98年7月│GU00000000│1,728,000元│86,400元││││├────┼───────┼──────┼────────┤││││98年7月│GU00000000│795,400元│39,770元││├─┴───────┴────┴───────┼──────┼────────┤││小計│59,248,250元│2,962,413元││├─┬───────┬────┬───────┼──────┼────────┼─────┤│5│嘉倡有限公司│98年7月│GU00000000│945,000元│47,250元│營業中│││├────┼───────┼──────┼────────┤││││98年7月│GU00000000│955,000元│47,750元││││├────┼───────┼──────┼────────┤││││98年7月│GU00000000│3,700,000元│185,000元││││├────┼───────┼──────┼────────┤││││98年7月│GU00000000│945,000元│47,250元││││├────┼───────┼──────┼────────┤││││98年7月│GU00000000│955,000元│47,750元││││├────┼───────┼──────┼────────┤││││98年7月│GU00000000│945,000元│47,250元││││├────┼───────┼──────┼────────┤││││98年7月│GU00000000│955,000元│47,750元││││├────┼───────┼──────┼────────┤││││98年7月│GU00000000│945,000元│47,250元││││├────┼───────┼──────┼────────┤││││98年7月│GU00000000│955,000元│47,750元││││├────┼───────┼──────┼────────┤││││98年7月│GU00000000│945,000元│47,250元││││├────┼───────┼──────┼────────┤││││98年7月│GU00000000│955,000元│47,750元││││├────┼───────┼──────┼────────┤││││98年7月│GU00000000│945,000元│47,250元││││├────┼───────┼──────┼────────┤││││98年7月│GU00000000│955,000元│47,750元││││├────┼───────┼──────┼────────┤││││98年8月│GU00000000│945,000元│47,250元││││├────┼───────┼──────┼────────┤││││98年8月│GU00000000│955,000元│47,750元││││├────┼───────┼──────┼────────┤││││98年8月│GU00000000│945,000元│47,250元││││├────┼───────┼──────┼────────┤││││98年8月│GU00000000│955,000元│47,750元││││├────┼───────┼──────┼────────┤││││98年8月│GU00000000│945,000元│47,250元││││├────┼───────┼──────┼────────┤││││98年8月│GU00000000│955,000元│47,750元││││├────┼───────┼──────┼────────┤││││98年8月│GU00000000│945,000元│47,250元││││├────┼───────┼──────┼────────┤││││98年8月│GU00000000│955,000元│47,750元││││├────┼───────┼──────┼────────┤││││98年8月│GU00000000│550,000元│27,500元││││├────┼───────┼──────┼────────┤││││98年8月│GU00000000│550,000元│27,500元││├─┴───────┴────┴───────┼──────┼────────┤││小計│23,800,000元│1,190,000元││├─┬───────┬────┬───────┼──────┼────────┼─────┤│6│博殷實業有限公│98年7月│GU00000000│425,424元│21,271元│申請停業│││司├────┼───────┼──────┼────────┤││││98年7月│GU00000000│405,742元│20,287元││├─┴───────┴────┴───────┼──────┼────────┤││小計│831,166元│41,558元││├─┬───────┬────┬───────┼──────┼────────┼─────┤│7│ 盛群利 廣告有限│98年8月│GU00000000│612,432元│30,622元│虛設行號│││公司││││││││││││││├─┴───────┴────┴───────┼──────┼────────┼─────┤│合計│95,533,460元│4,776,675元││├──────────────────────┼──────┼────────┼─────┤│扣除編號4「旭定實業有限公司」及編號7「盛群利│35,672,778元│1,783,640元│││廣告有限公司」部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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