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87號原告鄉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錦樑 被告鞏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麗惠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指定之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