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225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韻潔 (原名: 朱惠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朱韻潔(原名:朱惠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