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33號聲請人 王麒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松山警察局間回復原狀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然聲請人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黃愛真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鄭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