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 許政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合啟 即 沈合啓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古坑鄉大湖口段322-15、322-21、322-23、322-50、322-52、322-73、322-74、322-75地號土地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899,665元之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均為全部,其中被告沈合啟即沈合啓、 謝振發 、 謝振盛 、 范樹德 、 謝振乾 、 謝富有 即 謝義誠 、 劉國祥 、 劉金春 、 黃林阿盛 、 黃志成 、 黃志坤 、 黃秀霞 、 黃金輝 、 林秀貞 、 林志信 、 黃南勝 、 黃惠鈴 、 黃惠雪 、 魯黃秋月 、陳 黃秋香 、 黃秋梅 、 吳永全 、 吳彩琳 、 吳少平 、 林寶鳳 、 吳敏碩 、 吳敏瑞 、 吳敏珊 、 吳炳森 、 張維哲 、黃 吳秋絨 、 吳秋每 、 吳秋莞 、 林燦宏 、 林淑娟 、 林真章 、 林妲 、 林豆芸 、 林麗碧 、 林秀枝 、 林麗慧 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為公同共有債權0000000分之2591;其中被告 賴朝旭 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為0000000分之3712;其中被告 董春美 、 沈志源 、 沈麗芬 、 董國龍 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為公同共有債權0000000分之1436;其中被告 許水城 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為0000000分之37334;其中被告 陳曾玉 杯、 陳士宏 、 陳美蓁 、 陳俊皓 、 陳善亮 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為公同共有債權0000000分之54105,是本件請求塗銷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合計為99,178元【計算式:〈4,899,665元(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2591/0000000(被告沈合啟即沈合啓、謝振發、謝振盛、范樹德、謝振乾、謝富有即謝義誠、劉國祥、劉金春、黃林阿盛、黃志成、黃志坤、黃秀霞、黃金輝、林秀貞、林志信、黃南勝、黃惠鈴、黃惠雪、魯黃秋月、 陳黃秋香 、黃秋梅、吳永全、吳彩琳、吳少平、林寶鳳、吳敏碩、吳敏瑞、吳敏珊、吳炳森、張維哲、 黃吳秋絨 、吳秋每、吳秋莞、林燦宏、林淑娟、林真章、林妲、林豆芸、林麗碧、林秀枝、林麗慧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4,899,665元(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3712/0000000(被告賴朝旭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4,899,665元(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1436/0000000(被告董春美、沈志源、沈麗芬、董國龍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4,899,665元(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37334/0000000(被告許水城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4,899,665元(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54105/0000000(被告 陳曾玉杯 、陳士宏、陳美蓁、陳俊皓、陳善亮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99,178元】;而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僅依上開大湖口段322-15地號土地計算已達3,833,508元【計算式:6,389.18㎡600元=3,833,508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該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99,1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