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668號債權人高雄縣茄萣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聲請與原因事實所述不符)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