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 陳月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福來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