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0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士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士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士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4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及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9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6年3月1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9年12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6
32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11年1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1月17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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