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魏明德 代理人 陳彥彰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5號裁定自109年8月10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6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且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3及134條所定應受不免責之情形存在,請准聲請人免責等語。
三、經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1年5月17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清算程序終止,惟上開裁定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異議後,經本院於111年6月30日以111年度事聲字第39號裁定廢棄系爭裁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之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既屬尚未確定,其聲請本件免責,核與前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