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 許應波 被告 許時哲
許炳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7,180元(93年2月4日土地買賣價格3,265,280元+建物買賣價格1,900元=3,267,1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抗告;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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