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85號聲請人乙○○
號3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正債權證明文件及屆期未獲清償之證明、不動產附表。經本院於民國98年
6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7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