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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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066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借款,
惟依卷附兩造於民國92年7月30日簽訂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書第19條約定:「本契約以貴行營業所在地為債務履行
地,本契約當事人同意因本契約所發生之一切訴訟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書暨約定書1份在卷可憑,是兩造乃係合意就本件消
費借貸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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