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附表┌─────────┬────────┬────────┬────────┐│編號│01│02│0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收受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部分)│││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2月15晚間6時│97年2月15晚間6時│97年4月13日後之│││為警採尿時起回溯│為警採尿時起回溯│某時│││26小時內某時│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偵字│││字第1031號│字第1031號│第1099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98年度易字││││第1060號│第1060號│第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31日│97年10月31日│98年2月4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98年度易字││││第1060號│第1060號│第23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24日│97年11月24日│98年2月23日│├───┴─────┼────────┴────────┼────────┤│備註│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0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04│05│06│├─────────┼────────┼────────┼────────┤│罪名│未經許可,持有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部分)│││││││││├─────────┼────────┼────────┼────────┤│犯罪日期│97年3月初某日│97年9月29日某時│97年9月29日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第1374號│字第573號│字第57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98年度審訴字│98年度審訴字││││第2791號│第804號│第80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9月15日│98年4月30日│98年4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臺上字│98年度審訴字│98年度審訴字││││第6686號│第804號│第804號││判決├─────┼────────┼────────┼────────┤││確定日期│98年11月12日│98年5月25日│98年5月25日│├───┴─────┼────────┼────────┴────────┤│備註│--│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8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