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9號原告 楊乾德
楊基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被告 王清吉
楊宗明蔡水妹 温健權 温月娥 温鳳嬌 温鳳彩 温錦昌 温錦盛姜泰銓 范姜泰錠姜秀雪姜秀櫻 徐昌福 徐福財 李菊花 溫綉香 温琬玲 温綉美 温綉勤 温玉成 温玉明 温金峰 温金英 温金蘭 劉永富 張一清 劉永榮 劉永貴劉玉美 張順熏 楊秀蓁 兼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張絜忻 被告 王林豐
王珈臻王雅萍 王珈心王雅欣李有月 楊仁明 楊武憲 楊宸綾楊育靜 楊文放 楊素美 楊素眞 楊巧玲 潘弋忒 潘永成 潘清華 潘龍妹 潘玉妹 張孝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就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系爭土地共有人 楊華晃 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歿,其長子 楊仁德 (103年1月6日歿)與前配偶 李德靜 育有1女 楊渝柔 ,嗣與後配偶 王韋茹 育有2名子女楊武憲、楊育靜即楊宸綾,因共有人楊華晃之繼承人漏載被告楊渝柔,爰聲請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是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裁定更正。查本件判決之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係依據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及103年12月18日民事準備書狀之記載,而依卷內資料該記載並無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與聲請裁定更正之要件不符,是原告之聲請,尚乏依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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