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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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易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緝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志文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105年1月3日因頰黏膜惡性腫瘤而入院治療,於105年1月6日轉入腫瘤外科病房,入院後行動脈輸注管套植入手術並行動脈化學治療,住院其間體力顯虛弱日常生活需人照護協助,於105年1月18日出院,因口腔傷口之故語言表達不清楚,需以針劑嗎啡類藥物控制疼痛,行動需以輪椅移動,現病情穩定持續治療中,仍無法避免有異常狀況發生,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05年2月11日高醫附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告患部照片2張在卷可稽(本院第39、41、42頁),足認被告王志文現因疾病不能到庭,且已無能力為己答辯,爰於被告能到庭實質進行訴訟程序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劉明潔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