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02號原告晟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素芳 訴訟代理人 顏本源 律師被告佳美欣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佑輝 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