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5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4樓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鍾賴慶妹 於民國86年4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6年4月28日起至民國88年4月27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又鍾賴慶妹已死,由其兒子繼承,於民國93年3月17日因買賣關係移轉所有權予相對人甲○○,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於鍾賴慶妹於民國86年4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鍾賴慶妹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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