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抗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抗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77號抗告人 邱怡仁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年度聲字第23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裁定(聲請案號:
107年度執聲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經確定在案,受刑人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刑,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5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5月,仍嫌過重,請依刑法第57條從輕量刑,爰聲請撤銷另為裁定。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至明。且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係屬其自由裁量之事項,如未逾越上開規定(即外部性界限),及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即內部性界限),即不得指為違法。
四、經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至10所示,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1至15所示,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6至19所示,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編號20所示,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1所示,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各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以原審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審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單罪最長期者(編號2有期徒刑1年),各罪刑期全部加總之刑(有期徒刑9年9月),參以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後之刑期全部加總為有期徒刑6年7月,審核全案卷證,定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原審裁量權之行使,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6年7月)以下,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既未逾法定刑範圍(即裁量權行使之外部界限),復無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即裁量權行使之內部界限),又未濫用其職權。綜上,抗告意旨就原裁定定執行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漫為指摘為違法、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22日│105年9月16日│106年4月11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6年度速偵│臺南地檢105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6年度偵緝││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16號│字第2088號│字第740號等│├─┬────┼──────────┼──────────┼──────────┤│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995號│106年度訴字第308號│106年度簡字第250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8日│106年8月1日│106年9月7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995號│106年度訴字第308號│106年度簡字第2506號││決├────┼──────────┼──────────┼──────────┤││判決確定│106年6月1日│106年8月29日│106年10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6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6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452號、106年度執│第8447號、106年度執│第9895號│││緝字第1005號、106年│更字第2497號│(編號3至編號10曾定│││度執更字第2497號│(編號1、編號2曾定應│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編號1、編號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15日│106年5月7日│106年4月1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6年度偵緝│臺南地檢106年度偵緝│臺南地檢106年度偵緝││機關年度案號│字第740號等│字第740號等│字第740號等│├─┬────┼──────────┼──────────┼──────────┤│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506號│106年度簡字第2506號│106年度簡字第250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7日│106年9月7日│106年9月7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506號│106年度簡字第2506號│106年度簡字第2506號││決├────┼──────────┼──────────┼──────────┤││判決確定│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895號(編號3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2日│106年3月28日│106年3月2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6年度偵緝│臺南地檢106年度偵緝│臺南地檢106年度偵緝││機關年度案號│字第740號等│字第740號等│字第740號等│├─┬────┼──────────┼──────────┼──────────┤│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506號│106年度簡字第2506號│106年度簡字第250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7日│106年9月7日│106年9月7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506號│106年度簡字第2506號│106年度簡字第2506號││決├────┼──────────┼──────────┼──────────┤││判決確定│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895號(編號3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2日│106年3月30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6年度偵緝│臺南地檢106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6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740號等│字第837號等│字第837號等│├─┬────┼──────────┼──────────┼──────────┤│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506號│106年度訴字第667號│106年度訴字第6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7日│106年9月5日│106年9月5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506號│106年度訴字第667號│106年度訴字第667號││決├────┼──────────┼──────────┼──────────┤││判決確定│106年10月12日│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6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341號(編號11至編號│││第9895號│1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3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28日│106年3月28日採尿前26│106年4月19日││││小時││├──────┼──────────┼──────────┼──────────┤│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6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6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6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37號等│字第837號等│字第837號等│├─┬────┼──────────┼──────────┼──────────┤│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67號│106年度訴字第667號│106年度訴字第6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5日│106年9月5日│106年9月5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67號│106年度訴字第667號│106年度訴字第667號││決├────┼──────────┼──────────┼──────────┤││判決確定│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341號(編號11至編號1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22日│106年4月19日│106年3月30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6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6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6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37號等│字第837號等│字第837號等│├─┬────┼──────────┼──────────┼──────────┤│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67號│106年度訴字第667號│106年度訴字第6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5日│106年9月5日│106年9月5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67號│106年度訴字第667號│106年度訴字第667號││決├────┼──────────┼──────────┼──────────┤││判決確定│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342號(編號16至編號1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編號│19│20│21│├──────┼──────────┼──────────┼──────────┤│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5月8日│106年5月9日│106年5月9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6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6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6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37號等│字第2308號│字第2308號│├─┬────┼──────────┼──────────┼──────────┤│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67號│106年度訴字第960號│106年度訴字第9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5日│106年10月17日│106年10月17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67號│106年度訴字第960號│106年度訴字第960號││決├────┼──────────┼──────────┼──────────┤││判決確定│106年9月26日│106年11月14日│106年11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6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6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342號│第10741號│第10742號│││(編號16至編號1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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