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20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雯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第一項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足認上訴人不服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元(825,821-825,758=6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