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立涵
李俊彥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與判決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法院組織欄漏載法官姓名,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法院組織欄,茲因於製作正本時漏未繕打法官姓名,致與判決原本之法院組織欄之記載不符,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林哲安法官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附表:
編號法院組織欄之更正內容1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法官林哲安法官劉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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